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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7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303号原告王某某,男,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被告任某某,女,1981年6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开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为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