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7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303号原告王某某,男,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被告任某某,女,1981年6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开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为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