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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方朝明与刘家贵、耿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朝明,刘家贵,耿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39号原告方朝明,男,生于1970年2月14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陶洁,云南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家贵,男,生于1953年12月30日,汉族,农民。被告耿萍,女,生于1966年5月1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保福,弥勒福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朝明与被告刘家贵、耿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由原告方朝明承担。审判员  张勤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