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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终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沈耀忠与潘晓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晓峰,沈耀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2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晓峰。委托代理人张显志,山东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寿师,山东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耀忠。委托代理人王洪武,青岛黄岛隐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洪财,青岛黄岛隐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潘晓峰因与被上诉人沈耀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孙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陈明明、甘玉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由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和事实核对。上诉人潘晓峰的委托代理人张显志、被上诉人沈耀忠的委托代理人王洪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法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退还上诉人潘晓峰。审 判 长  孙 琦代理审判员  陈明明代理审判员  甘玉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明玉书 记 员  吴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