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执字第103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云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字第1038-25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刚。被执行人李云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执字第01038-2号裁定书,于2016年0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云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云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云海在中国工商银行030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68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海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