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张进宝与张松英、金红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宝,张松英,金红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692号原告张进宝,男,汉族,1963年6月21日出生。被告张松英,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被告金红美,女,汉族,1975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宝与被告张松英、金红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在未给被告张松英、金红美送达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之前,原告张进宝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进宝负担。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戈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