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德州泰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盛恒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泰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盛恒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318号原告:德州泰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恩涛委托代理人:冯化强,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北京中盛恒达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劲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泰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盛恒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北京中盛恒达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秀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