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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王自利与马慧、马国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利,马慧,马国忠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1452号原告:王自利,男,1992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被告:马慧,女,1988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被告:马国忠,男,45岁,回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峡口镇沈闸村1队。原告王自利与被告马慧、马国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王自利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王自利负担。审 判 长  何建平人民陪审员  纪海霞人民陪审员  程凤艳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