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蔚国军与刘志军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852号原告蔚国军,男,196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刘志军,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蔚国军诉被告刘志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蔚国军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蔚国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蔚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冰洋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