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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彭静与梁金美、梁怀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静,梁金美,梁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366号申请执行人彭静。被执行人梁金美。被执行人梁怀海,柳州市××杂品××公司董事长。彭静申请执行梁金美、梁怀海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16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静与被执行人梁金美、梁怀海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彭静申请执行梁金美、梁怀海关于民间借贷纠纷(2015)鱼执字第136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