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鲁1722民初72号原告孙某某,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士乐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