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2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鲁1722民初72号原告孙某某,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士乐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