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商)初字第2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美程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美程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21005号原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戊楼1162室。法定代表人秦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旭浪,男,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覃子珂,女,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上海美程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庄邬公路16号C座253室。法定代表人盛金妹。原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土豆公司)与被告上海美程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程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宋力华、马仲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土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旭浪、覃子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全土豆公司诉称:全土豆公司与美程公司缔结编号为T1404047的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全土豆公司依据美程公司提供的相应广告内容为其在网站发布网络广告,美程公司应当于2014年7月11日支付价款人民币67344元。全土豆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美程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确认全土豆公司履行及其自身应付款金额。但截至2015年4月30日,美程公司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上述价款。美程公司之行为构成违约,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承担继续履行义务与逾期付款之违约责任,故全土豆公司依法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判令美程公司向全土豆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67344元;2、判令美程公司向全土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734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4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美程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美程公司(甲方)与全土豆公司(乙方)签订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T1404047)。根据合同记载,该合同中网站指由乙方代理/运营的网址为www.youku.com;www.tudou.com的互联网网站。该合同中所称频道均指网站下属的各个频道。甲方同意在网站上发布网络广告。该网络广告发布期为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4月11日,具体发布形式、位置、期限、价格、折扣等详见该合同附件1广告发布执行单。甲、乙双方同意,上述网络广告发布的投放数据监测,以乙方数据监测报告为准。甲、乙双方同意,广告发布执行单中所有预估数据均仅作为预计投放效果参考值,不作为乙方完成合同投放约定的考核标准。该合同项下的全部广告费为67344元,具体支付时间为:客户腾讯游戏,收款日期2014-7-11,金额67344元,占全部广告费的比例100%。上述广告费以现金、支票或电汇等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内。除乙方另行指定外,该指定账户信息为:户名全土豆公司,开户行浦发银行徐汇支行,账号×××。乙方应为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甲方应按该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广告费。如甲方逾期支付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的,违约金为合同标的金额万分之五。在网络广告投放完成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书面确认函,以表明广告投放已经完成。甲方如对网络广告的投放情况存在异议(包括认为存在错发、漏发或任何其他违反该合同规定的发布情况),甲方应在该网络广告发布后7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否则认定为乙方已经严格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广告发布义务。乙方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发布网络广告。因该合同或履行该合同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合同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均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成,以传真、专人派送(包括特快专递)、航空挂号邮件或E-mail形式发送,E-mail通知应以该合同盖章页确认的联系邮箱,或者由双方共同特别约定的邮箱发送。若以E-mail形式发送,则以接收者收到邮件所显示之确切时间为准。该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的注解、附件、补充协议、广告发布执行单为该合同组成部分,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合同尾部,加盖有美程公司合同专用章和全土豆公司合同专用章,且甲方处载明联系邮箱为×××。同时,根据该合同所后附广告发布单载明,客户名称为极光,媒体分别为通投、优酷网,该单金额为67344元,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至11日,该发布单尾部分别加盖有美程公司合同专用章和全土豆公司合同专用章。2014年6月5日10:57,全土豆公司通过电子邮箱×××向美程公司电子邮箱×××发送一封邮件,内容为:“附件是2014Q2-4月5月已执行完成的项目明细,请核对,包括金额等。若无问题,请全部回复‘确认’二字即可……时间2014.4,ID36975,系统合同号T1404047,执行时间4.10-4.11,排期名称美程(极光)4.10-4.11,付款金额67344元”。2014年6月25日16:21,美程公司通过前述邮箱对上述电子邮件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为“确认”。诉讼中,全土豆公司称美程公司并未向其支付涉案合同款项。上述事实有原告全土豆公司提交的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T1404047)、(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301号公证书等证据材料以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全土豆公司与美程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本案中,全土豆公司依约为美程公司发布广告后,美程公司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且未有证据显示其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全土豆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美程公司于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合同价款,其未按期付款构成违约,全土豆公司据此要求美程公司向其支付合同价款,于法有据,故本院予以支持。另根据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全土豆公司有权向美程公司主张自逾期之日起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计算期间不应包含履行期限届满当日。除此之外,全土豆公司主张的计算标准和截止时间均具有相应法律依据,故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因此,对于全土豆公司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相应部分诉请,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美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美程广告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六万七千三百四十四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六万七千三百四十四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二O一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六十元(原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七百八十元),由被告上海美程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原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上海美程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魏玮人民陪审员 宋力华人民陪审员 马仲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