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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87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1995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91年9月11日出生,河南省正阳县。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以要求与被告王某乙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朱安宏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