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郭润锁与杨政民间借贷纠纷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36-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691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在某银行账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杨某在某银行账号内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某银行账户内;二、冻结被执行人杨某在某银行账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三、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建荣代理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恩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