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国胜与冯和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胜,冯和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48号原告:吴国胜。委托代理人:胡锦鹏,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大军,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冯和平。原告吴国胜与被告冯和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国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国胜负担。审判员 张莉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虹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