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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国胜与冯和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胜,冯和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48号原告:吴国胜。委托代理人:胡锦鹏,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大军,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冯和平。原告吴国胜与被告冯和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国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国胜负担。审判员  张莉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虹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