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民申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修振湖与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修振湖,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5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修振湖。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卫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脉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潘大鹏,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修振湖与被申请人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龙化矿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修振湖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其届至1998年12月已年满60周岁。中煤龙化矿业公司在我的档案里偷填写1992年退休表,中煤龙化矿业公司为其发放的退休证也是1997年5月,实际按周岁退休差1年。修振湖要求执行国发【1997】26号文件内里包括国发【1978】104号、【1999】33号令和【1999】91号文件、国发【1997】26号文件、原办法【1978】104号文件和新办法1999年33号令,以及1999年91号文件明文规定对退休人员,必须按此文件执行调整工资办理退休,执行以后退休的工资标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民零食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协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修振湖系中煤龙化矿业公司退休职工,自其办理退休手续之日起与中煤龙才七矿业公司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中煤龙化矿业公司系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为修振湖办理了社会保险统筹,修振湖已经领取养老保险金,双方之间纠纷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原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劳动者退休后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以及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因此,原判决以双方之间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修振湖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修振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修振湖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闫谦逊代理审判员  吕一由代理审判员  孔祥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安伟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