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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9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信用社与安阳市平原标牌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平原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信用社,安阳市平原标牌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平原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45-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信用社。负责人吴震勇,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安阳市平原标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魁,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安阳市平原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楚志强,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信用社申请执行安阳市平原标牌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平原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安阳市平原标牌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平原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