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王翔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王翔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1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陈南欢,任行长。委托代理人:范俊杰、杨健霖,均系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翔,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071。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告王翔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范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翔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6日,被告在原告处激活开办金穗信用卡(卡号为00×××19),约定透支利息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等。被告使用贷记卡(信用卡)后未足额还款,暂计至2015年7月7日尚欠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其他费用合共人民币19345.09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合计19345.09元(暂计至2015年7月7日,本金19252.39元、滞纳金92.7元)以及从2015年7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和滞纳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确认截止至2016年1月17日,被告尚欠19948.51元,其中本金17252.39元、利息1832.21元、滞纳金863.91元。从2016年1月18日起以17252.39元为本金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并按照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滞纳金至实际清偿日止。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被告身份证(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金穗贷记卡申请表、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程(1份,原件),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可透支的信用卡的事实及双方的权利义务。3、催收基本资料(账户级)、交易明细(各1份,原件),用以证明截止至2016年1月17日,被告尚欠19948.51元,其中本金17252.39元、利息1832.21元、滞纳金863.91元。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并据此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并查明,《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约定,透支本金在还款期限内免息,逾期则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并按每月最低应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滞纳金。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章程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透支消费后未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并支付相关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请求被告一次性归还全部欠款,并非按最低额还款,而滞纳金是按最低额应还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要求一次性归还全部欠款导致滞纳金失去了计算基础,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1月17日之后的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本金17252.39元,计至2016年1月17日的利息1832.21元、滞纳金863.91元及以上述本金从2016年1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二、驳回原告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283.62元、财产保全费213.45元,合计497.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翔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接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立勋人民陪审员 孔婉平人民陪审员 张淑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