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68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田志中与王占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中,王占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6887-1号原告田志中,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木头营子乡乌兰勿苏村。被告王占友,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三家村。原告田志中诉被告王占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志中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志中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志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文占审 判 员 郝冰洋人民陪审员 王晓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殷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