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恢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爱林与被执行人曾必生、梁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爱林,曾必生,梁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耒恢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龙爱林,男。被执行人曾必生,男。被执行人梁小梅,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耒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曾必生、梁小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借款480000本金及其利息的义务。执行过程当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自购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的规定(试行)》第38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曾必生、梁小梅名下房屋(座落于耒阳市五一路耒阳市建筑公司家属区内)一套。如不服本院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十天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李常成审判员 徐仲位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义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