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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郊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孟祥艳与计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艳,计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708号原告孟祥艳,女,1976年10月20日,汉族,现住双辽市。被告计红,女,39岁,汉族,住双辽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艳诉被告计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艳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艳撤回起诉。审判长 : 王 玲审判员 :安继双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金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