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郑玉诉姜兴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姜兴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389号原告郑玉,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福镇街13委6组。被告姜兴胜,男,40岁,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隆府家园E28号楼3单元5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诉被告姜兴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玉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兴胜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玉承担。审 判 长 李长生人民陪审员 王德才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