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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郑玉诉姜兴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姜兴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389号原告郑玉,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福镇街13委6组。被告姜兴胜,男,40岁,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隆府家园E28号楼3单元5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诉被告姜兴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玉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兴胜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玉承担。审 判 长  李长生人民陪审员  王德才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