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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耿卫军与被告王亚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卫军,王亚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甘0503民初253号原告耿卫军,男。被告王亚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卫军与被告王亚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卫军于2016年2月19日以被告在外地工作不能回来,暂缓办理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卫军负担,退还原告耿卫军150元。代理审判员 孙 炜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子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