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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3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李敏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李敏坚,王丹筠,李敏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38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解放南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67477777-2。代表人周明,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敏坚,男,1976年9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王丹筠,女,1981年8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李敏芝,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敏坚、王丹筠、李敏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敏坚、王丹筠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33200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李敏芝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李敏芝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刚泰艺鼎广场A座办公楼2-1001、2-1002室的房地产,但上述房产因租赁他人使用且租期未满,故一时无法腾退处置。另本院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敏坚、王丹筠、李敏芝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2月21日告知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敏芝的房产一时难以腾退、且三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38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审 判 员  许妮娜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