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终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汪贵娥与严洪涛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贵娥,严洪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州民一终字第8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贵娥,女,1953年2月15日出生,龙山县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洪涛,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吉首市人。委托代理人田波,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贵娥因与上诉人严洪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贵娥、上诉人严洪涛的委托代理人田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原告汪贵娥的房屋位于吉首市州人社局大院1栋1单元202室,被告严洪涛居住在其楼上302室。原告2005年入住202室,2007年被告302室的房屋热水管渗水,2009年402室房屋晚上厨房主水管爆裂漏水,原告202室的房屋逐渐有多处渗水霉变。经单位多次组织协商,被告先后三次对302房屋的厕所、客厅地面开挖维修。2014年8月,被告对客厅地板进行维修后至今,原告的房屋未再有渗水现象发生。原告202房屋从出现渗水及霉变现象至今未进行过修复处理。双方因就赔偿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该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填补漏水之处,杜绝因家中漏水问题造成楼下原告住宅产生水霉的情况;2、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生命健康损失1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查明原告房屋渗水及霉变原因,经原告申请并支付鉴定费15000元,该院委托广州市中星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原告202室房屋的渗水原因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经现场检查,出具中星鉴字(2015)第M0078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认为该房屋现时的损坏情况主要表现在:部分天面及墙体抹灰层的渗水、发霉、发黑现象,该损坏现象不影响房屋的安全性,对房屋的使用性稍有影响。对房屋损害的原因分析为:1、次卫生间(卧室卫生间)处渗水现象主要为房屋下水道排气管周边与楼板交接处存在渗水现象,且各层(包括202、302、402室)次卫生间西南角下水管与楼板交接处密封、防水处理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屋面外界水沿下水管外壁下渗,导致202室次卫生间西南角下水管有渗水现象。而该渗水情况,亦导致水从302卫生间地面与管道交接处缝隙渗入露面防水层与混泥土板面间空隙,使外界水从混泥土板的微细缝隙中往下渗漏,导致202室次卫生间门顶处及过道处天面有渗水现象;402室现时过道上方的渗水现象亦因此导致。2、302室主卫生间的热水管暗管存在的漏水现象或暗管穿墙部门周边防水处理不当,热水管暗管的漏水及卫生间地面排水通过该漏洞渗入302室该处周边楼面,导致202室主卫生间、书房门口天面及客厅1靠主卫一角天面有渗水现象。3、402室于2009年发生的厨房水管爆裂漏水、室内积水事件,导致302室小客厅,餐厅、客厅、厨房天面有较严重漏水情况,因客房、客厅楼面通常无防水处理,故此402室漏至302室的水通过302室楼面微细缝隙等往下渗漏,同时水分亦积存于302楼面缝隙处。4、该202室处于该栋房屋第二层,较接近地面,且南边楼距较近,北边树木较高较密,不利于通风采光,造成该房屋室内温度较低,湿度较高,室内抹灰层受潮部分发霉、发黑,故此靠窗靠室外的阳台、房屋发霉情况较轻,中部客厅的发霉情况较重。同时,上述3点的渗水情况,导致202室天面楼板、墙体内含水分较多,不排除局部天面混泥土板内部微细缝隙有积水情况,加剧了该202室室内的潮湿情况,导致发霉。鉴定报告同时提出如何处理的参考意见:1、对次卫生间(主卧卫生间)下水管屋面处防水层进行维修,开仓致下水管与混泥土屋面板交接处,重刷下水管与混泥土屋面板交接处防水层,施工时确保房屋的厚度及范围,且防水层材料应采用允许一定伸缩的材料;2、对202室内抹灰铲除霉变部分后重新抹灰粉刷,并加强202室室内的通风及抽湿,尤其在雨季时期。庭审中,原告自认202房屋内墙为“998”涂料粉刷一次,“立邦”墙漆粉刷一次,并明确表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费用,由自己维修。对维修费用双方均不申请鉴定机构予以鉴定。庭审后,原告提交一份房屋维修报价方案,总价130200元,其中涉及墙面抹灰粉刷及人工费用为27159元;被告提交了一份针对墙面霉变维修的维修方案及费用清单,具体施工办法1、将霉变墙面和天棚进行人工铲除灰皮处理;2、用106胶水掺水泥灰调和成水泥稀浆满刷一遍,作封底处理;3、人工刮“888”仿瓷涂料两遍;4、人工刷“立邦”乳胶内墙漆两遍,维修总价14907.89元。原判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经庭审中确认,被告于2014年8月对302房屋维修后,原告家现已无渗漏现象,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填补漏水之处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本案的焦点是:原告的财产损失及损失承担。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可知202房屋发生损坏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既有房屋本身质量问题,也有被告302室热水管暗管存在的漏水现象或防水处理不当,以及402室曾经的水管爆裂漏水原因,还有房屋周边环境及通风采光问题。依据损坏的原因分析及本案的案件事实,该院酌情认定由原、被告对原告房屋因渗漏造成的损失依二八的责任比例予以分担。原告房屋的损坏现象不影响房屋的安全性,依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202室应采用的修复处理方法是抹灰铲除霉变部分后重新抹灰粉刷,因此,该院认为渗水对原告房屋造成的损失即是对202室内抹灰铲除霉变部分后重新抹灰粉刷的费用,而非原告要求的对整个房屋重新装修的费用。因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具体的损失费用,且对该损失费用没有予以鉴定。该院参考原、被告提交的维修报价方案,对202室墙面损害修复费用酌情认定为22000元。鉴定费用15000元也是因房屋受损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对原告诉请的精神、生命健康损失15万元,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亦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原告因房屋受损的总费用为37000元,按责任比例分担,应由被告承担296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严洪涛赔偿原告汪贵娥因房屋受损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29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汪贵娥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汪贵娥承担3050元,由被告严洪涛承担2000元。上诉人汪贵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误导汪贵娥,不让汪贵娥作损失评估鉴定,并且鉴定费用要汪贵娥自行承担,严洪涛不承担费用。严洪涛故意侵害202室房屋,造成汪贵娥住房产生水霉,严重影响居住,应赔偿精神损失、健康损失。严洪涛弄虚作假,导致广州市中星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不真实,对汪贵娥十分不利,请二审法院调查。一审法院同意汪贵娥找装修公司就恢复原状的费用打了预算130200元,但是法院判决29600元太少,扣除鉴定费15000元、诉讼费5050元,只有9550元,根本不能恢复房屋原状。严洪涛违规打孔、铲除地面钢筋、洗手间打洞,造成屋顶结构损坏、天花板严重漏水、局部有龟裂现象,严洪涛应赔偿房屋结构损失10万元。综上,我无法接受一审判决,申请重新鉴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由严洪涛承担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及一切经济损失。上诉人严洪涛口头辩称:答辩理由与上诉状一致。上诉人严洪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判决按照二八比例划分责任不公平。从鉴定报告可看出汪贵娥房屋发霉、变黑的原因有四个,其中只有一个因素与上诉人有关,且不是主要因素。依据鉴定报告严洪涛只应当承担四分之一的责任,因此,一审判决严洪涛承担80%的责任依据不足。二、汪贵娥故意扩大损失,严洪涛对此不应当承担责任。本案涉及简单墙面粉刷,被上诉人起诉金额近300000元,外加鉴定费15000元,均是汪贵娥故意扩大损失。三、本案鉴定结论、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得到法院采信。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判第一项,判令汪贵娥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汪贵娥口头答辩称:一审划分责任正确,损失扩大是对方提出的无理要求,损失和鉴定费客观存在,300000元不一定能恢复房屋原状。广州市中星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的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具体操作有问题,以我上诉状中讲的为准。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上诉人汪贵娥分别于2015年11月17日、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有:一、汪贵娥二审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应当允许;二、严洪涛对汪贵娥房屋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三、汪贵娥房屋的损失应该如何计算;四、汪贵娥提出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应当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一,汪贵娥二审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应当允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本案汪贵娥两次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但均未提交证据证明鉴定存在上述情形,本院对其提出的重新鉴定不予准许。关于争议焦点二,严洪涛对汪贵娥房屋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本案房屋安全鉴定意见表明,202房屋发生损坏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既有房屋本身质量问题,也有严洪涛302室热水管暗管存在的漏水现象或防水处理不当,以及402室曾经的水管爆裂漏水原因,还有房屋周边环境及通风采光问题。由于严洪涛2014年8月对302房屋维修后,汪贵娥家现已无渗漏现象,可以确定造成房屋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严洪涛302室热水管暗管存在的漏水现象或防水处理不当。原审法院依据损坏的原因及本案的案件事实,酌情认定由严洪涛承担80%的主要责任,汪贵娥本人承担20%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争议焦点三,汪贵娥房屋的损失应该如何计算。由于广州市中星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仅对房屋的损坏的原因出具鉴定意见,双方当事人对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没有依据法律规定申请鉴定,原审法院依据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及双方提交的维修方案酌情支持房屋损失,并无不当。鉴定报告的第七项处理建议,对202室应采用的修复处理方法是抹灰铲除霉变部分后重新抹灰粉刷。因此,渗水对汪贵娥房屋造成的损失即是对202室内抹灰铲除霉变部分后重新抹灰粉刷的费用,而非汪贵娥要求对整个房屋重新装修的费用。根据汪贵娥提交房屋维修报价方案,涉及墙面抹灰粉刷及人工费用为27159元;严洪涛提交的针对墙面霉变维修报价为14907.89元。原审法院对202室墙面损害修复费用酌情认定为22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争议焦点四,汪贵娥提出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应当支持。对汪贵娥诉请的精神、生命健康损失150000元,汪贵娥没有提交证据证实该主张,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汪贵娥、严洪涛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双方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汪贵娥承担2525元,上诉人严洪涛承担25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向美蓉审 判 员 龙少松审 判 员 彭志友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苏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