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民初3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株洲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建中、霍桂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建中,霍桂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3291号原告株洲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应龙,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承认、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参与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保全、延期举证、鉴定等事项,代签法律文书等)。被告唐建中,男,汉族,1951年3月7日出生。被告霍桂珍,女,汉族,1957年8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建中、霍桂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株洲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建中、霍桂珍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建中、霍桂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株洲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欧阳中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