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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民申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席某某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席某某,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民申3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席某某,女,2006年1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理人:席某江(席某某之父),男,1979年1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宝刚(席某某外祖父),男,1953年6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号。法定代表人:郭启勇,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席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10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席某某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在无任何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承担10%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改判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对席某某医疗事故负全部赔偿责任。席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业已生效的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在本次医疗事故中承担90%的赔偿责任。本案系再审申请人起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后续治疗费,原审法院按照生效判决确认的赔偿比例判决被申请人承担9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席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席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杜 刚代理审判员  席铁斌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浦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