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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民辖终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林建华与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建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辖终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书院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范多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建华。上诉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林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5)衢柯民初字第55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案件的合同履行地为衢州市衢江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上诉人作为被告其住所地在衢州柯城区,其所在的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伟霞代理审判员  曾 柳代理审判员  范志毅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