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民初字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字450号原告许某,男,1984年3月生,汉族,住陵县。被告李某,女,1983年3月生,汉族,住陵县义。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近两年来,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打闹,现已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准予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被告李某于2015年11月8日中止妊娠,原告许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起诉离婚,从被告中止妊娠至原告起诉时间不足六个月;原告起诉离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性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家政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大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