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军仿与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广州连锁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广州连锁有限公司美林湖畔店、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46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仿,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广州连锁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广州连锁有限公司美林湖畔店,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466号原告:吴军仿,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广州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欧建能。被告: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广州连锁有限公司美林湖畔店,住所地天河区。负责人:曾晓霞。被告: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哈维·卡米尔(HARVEYKAMIL)。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仿诉被告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广州连锁有限公司、国药���股国大药房广州连锁有限公司美林湖畔店、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军仿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军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军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吴军仿负担。审判员 周 颖 瑜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智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