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宋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4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89年4月15日生。被执行人宋某某,女,汉族,1993年10月8日生。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宋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宋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