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宋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4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89年4月15日生。被执行人宋某某,女,汉族,1993年10月8日生。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宋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宋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