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金美银与江苏祥顺食用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美银,江苏祥顺食用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792号申请执行人金美银,居民。被执行人江苏祥顺食用菌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邱祝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金美银与被执行人江苏祥顺食用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445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经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相关财产证明、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武向阳执行员 赵晓军执行员 魏兴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一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