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鲍学军与漯河市圣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学军,漯河市圣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鲍学军,男,证件号码411123197006116055。被执行人漯河市圣庐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源汇区。鲍学军与漯河市圣庐投资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漯河市圣庐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鲍学军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漯河市圣庐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鲍学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漯河市圣庐投资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鲍学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