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娜与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热力供暖公司、XX、沈阳沈北鲲鹏工贸有限公司、沈阳云霞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娜,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热力供暖公司,XX,沈阳沈北鲲鹏工贸有限公司,沈阳云霞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民申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娜,女,1966年1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热力供暖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边城街静安一巷***号。法定代表人:吴��凯,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现羁押于沈阳市东陵看守所。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沈北鲲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十间房乡十间房村。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云霞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康平县北四家子向北四家子村。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李娜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热力供暖公司、XX、沈阳沈北鲲鹏工贸有限公司、沈阳云霞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3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娜申请再审称:XX与再审申请人借款时,明确提出是单位借款,并把沈北鲲鹏工贸有限公司、沈阳云霞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热力供暖公司所签订的供煤合同提供给再审申请人,同事XX还向再审申请人提供两个公司的支票进行抵押,足以证实该笔借款系XX为两个公司买煤所借,原审法院以本借款系XX个人借款,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错误。李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案涉欠条上欠款人处为XX个人签字,借款转入的也是XX的个人账户。李娜主张案涉借款主体为沈北鲲鹏工贸有限公司和沈阳云霞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其提交的主要证��为两张开票人为沈北鲲鹏工贸有限公司的转账支票,但该转账支票为空白支票,该支票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认定。原审法院认定XX为本案借款主体并无不当。XX个人与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热力供暖公司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原审法院驳回李娜向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热力供暖公司主张代位清偿权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综上,李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杜 刚代理审判员 席铁斌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浦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