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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1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庐江县恒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同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庐江县恒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朱同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191-2号申请执行人:庐江县恒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王先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同恒,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同恒在银行的存款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