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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06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文正初、肖雪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正初,肖雪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6115号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578号。法定代表人卢国军,系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林小平,系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沙河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文正初。被告肖雪连,系被告文正初之妻。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正初、肖雪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芷华人民陪审员  刘辉程人民陪审员  张进能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宁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