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舞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舞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殷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重归于好为理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鹏举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跃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