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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舞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舞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殷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重归于好为理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鹏举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跃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