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高中原与被告佐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中原,佐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272号原告高中原,男。被告佐长林,男。原告高中原与被告佐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中原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中原诉称,2012年12月9日,原、被告双方订立租赁协议,被告从原告处租赁脚手架44组,租赁费为每组每天1元,共产生租赁费46376元。被告至今未支付租赁费,也未归还租赁的脚手架,脚手架成本为每组280元,44组共计12320元。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及租赁物赔偿费共计5869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高中原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详,无法查明被告身份信息及居住地址,经本院依法告知,原告仍未提供被告身份信息及居住地址。原告起诉没有明确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中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7元,退还给原告高中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伟审 判 员 王建业代理审判员 张保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