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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行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枣阳昊天公司与枣阳政府、国土局履行撤销土地登记职责并赔偿一案中止诉讼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昊天纺织有限公司,枣阳市人民政府,枣阳市国土资源局,枣阳市中天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行初字第00152号原告枣阳市昊天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襄阳路**号,机构代码788187009。法定代表人李运林,昊天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向东,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文书等。委托代理人张向阳,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枣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枣阳市政府)。住所地:枣阳市朝阳路*号。法定代表人何飞,枣阳市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樊斌,枣阳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高峰,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枣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枣阳市国土局)。住所地:枣阳市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张文广,枣阳市国土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卢峙强,枣阳市国土局副局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建锋,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枣阳市中天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西环二路。组织机构代码69804950-X。法定代表人王磊,中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诉被告枣阳市政府、枣阳市国土局履行撤销第三人中天公司枣国用(2011)第074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恢复原登记法定职责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昊天公司委托代理人熊向东向本院提交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申字第027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院(2014)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进行提审。本院认为,作为本案土地使用权属登记事实依据之一的昊天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的确认之诉,因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申字第02721号民事裁定提审进入再审程序,本案审判须以该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民事案件尚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付士平审判员  杨 瑛审判员  曾建彬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卜冠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