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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李国卫诉李守志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卫,李守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卫(又名李国伟),1978年3月18日生,住长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守志,1971年11月21日生,个体工商户,住长岭县。上诉人李国卫与被上诉人李守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722民初4166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李国卫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按李国卫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李国卫负担,剩余12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李国卫。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明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陈洪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