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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封东梅与连云港市玛莱德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东梅,连云港市玛莱德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714号申请执行人封东梅,汉族号码320800196909300642。委托代理人韦永,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连云港市玛莱德制衣有限公司,住连云港省灌南县。法定代表人韩亚芹,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封东梅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玛莱德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灌劳仲案字(2015)第51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313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相关财产证明、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灌劳仲案字(2015)第512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武向阳执行员  赵晓军执行员  魏兴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一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