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绪夫与田朝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绪夫,田朝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95号申请执行人:刘绪夫,男,194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田朝建,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2711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田朝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朝建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绪夫1972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朝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田朝建存款21000元;二、本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法律效力,冻结金额与扣划相同;三、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斯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