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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高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207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负责人王庆彬,行长。被执行人高燕,居民身份证号码:×××;李莉,居民身份证号码:×××;中赫置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95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3232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高燕、李莉、中赫置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高燕、李莉、中赫置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燕、李莉、中赫置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燕、李莉、中赫置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燕、李莉、中赫置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高燕、李莉、中赫置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高燕、李莉、中赫置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29571629.74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 建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田晓昕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