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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临执指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尚子扬与临沂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子扬,临沂华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临执指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尚子扬。被执行人临沂华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郑巧鸿,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尚子杨与被执行人临沂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2016)鲁13执11号一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执11号一案指定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密启娜审判员  陈会杰审判员  柏建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