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郭润锁与苏遐、张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苏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37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苏某(又名苏某),女,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地址同上,系被告苏某之夫。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苏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22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在某银行账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在某银行账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建荣代理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恩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