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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02陈明江与深圳市兴万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兴万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乐兴万和购物广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江,深圳市兴万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乐兴万和购物广场,深圳市兴万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陈明江,住河南省确山县。被执行人深圳市兴万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乐兴万和购物广场,营业场所深圳市龙华新区。负责人郭壮伟。被执行人深圳市兴万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郭壮伟。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兴万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兴万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乐兴万和购物广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龙华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岸 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强(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