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胡瑞威与毛志达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瑞威,毛志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9执77号申请执行人胡瑞威。被执行人毛志达。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胡瑞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毛志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毛志达的银行存款、公积金存款、工资收入、债权收入7.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余夏盛()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晓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