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前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前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李某,男,1987年8月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87830-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民主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5元,由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