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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刘戈与刘德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戈,刘德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德华。再审申请人刘戈因与被申请人刘德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659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戈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提供相关证人证明被申请人打人的事实,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虽然查明了事实,但适用法律错误,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刘戈住院治疗的疾病均为××,××与被申请人刘德华拿起凳子甩向申请人刘戈所应造成的伤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应当对造成自己损害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系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这些证人证言不能证明申请人的损害结果与被申请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申请人刘戈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戈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红星代理审判员  罗小兰代理审判员  黄漓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芙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