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申字第000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陶和平与安庆万华油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和平,安庆万华油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申字第000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和平,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焦村镇。被执行人:安庆万华油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工业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164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