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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夏某某严某某关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尚艮,安庆市某某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李某某,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56号申请执行人徐尚艮,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江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严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太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一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李某某某、严某某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某某、夏某某、严某某银行存款464063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杨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大为 微信公众号“”